尊重的沈陽市曾維書記、陳海波市長您們好!
咱們其實沒有措施另外措施,才給您們引導寫的這封公然信,請體諒為盼!
看引導能給予關註2009年沈陽市人平易近當局接待以是合同欺欺騙取50萬元及偷漏稅一案;又經沈陽市沈河區人平易近法院平易近二庭劉勇枉法裁判。但願能還庶民一個合理!
一、事變經由:2008年7月1日被告潘國良、褚建華與原告沈陽市人平易近當局接待所簽定房產租賃合同,原告將客房56間+4樓會議室+餐廳+1樓招待的前廳租給被告運營運用;租期10年;年房錢50萬;被告已於08年6月25日將50萬交給原告;裝修5個月內免房錢、現實租期為08年12月1日至18年11月30日止;?原告包管被告在承租期間內失常運營的所有手續使被告失常運營;被告包管其在租賃房產內的所有貿易流動切合中法律王法公法律、法例的規則。被告6月25日先交完50萬租賃款、26號收完房後歸到向陽,原告工作法人溫赤軍帶著兒子李超往向陽找到被告,迫於原告法人溫赤軍的壓力接收李超進夥,7月1日簽署董事調配:“潘國良微觀上治理周全、主抓財政”。7月1日被告與原告簽署房產租賃合同。原告法人溫赤軍在被告7月19日開端裝修後,再次向被告施壓建議讓李超當總司理治理周全、主抓財政的無恥要求,被二被告直言謝絕。從此原告就開端各類找茬、刁難被告,於8月尾後原告單元法人溫赤軍就不讓被告裝修、治理等,現實將房發出。期間被告多次要求原告單元法人溫赤軍按合同商定執行或排除合同將50萬元房錢退歸,均受到推辭和謝絕。
08年12月1日真正租賃期開端後,由於原告單元法人溫赤軍的發出,以是被告不幸到50萬租賃的房間都入不往;又由於原告單元始終不給提供交納房產稅發票、房產證實及消防手續,以是被告無奈打點所有運營手續無奈運營。之前及當日被告曾經多次明白告訴原告要求排除合同、退歸房錢,原告充耳不聞被告。 08年12月10日被告在租賃衡宇無奈入進、運營手續也無奈打點、50萬元房錢又無奈要歸的情形下,被告被逼撬開門入進本身租賃的房間。卻受到原告法人溫赤軍等人代理原告猛烈阻止及報警,警方來瞭3臺警車將兩邊帶到派出所,被告向警方出具瞭房產租賃合同說清晰事實實情,警方很是同情被告並讓被告失常分開,原告法人溫赤軍自知理虧的情形下,裝暈在派出所後被120搶救車拉走。當天被告終於可以入進租賃的房間瞭,可是第二天水、電就都讓原告掐瞭。被告就向原告主管單元沈陽市當局辦公廳引導副秘書長徐年夜地、李薇主任、張平明副主任、段處長等人多次劈面、德律風、短信反應均無成果,原告法人溫赤軍了解後猖獗的對被告說:“我單元是沈陽市當局開的,我有上方寶劍(指弟弟沈陽市人年夜副主任溫某某)你們上哪告都沒有效”。被告就始終處處起訴和想要歸50萬元房錢,09年頭溫赤軍帶著一幫職員,在接待所裡對被告說:“你們當即滾歸向陽往,否則將你們腿打斷!”由於被告很是懼怕,又由於09年3月1日曾經切合法定排除合同的事實,被告就歸到遼寧省向陽市。??
被告於09年4月2日將原告告狀至沈陽市沈河區法院。1、哀求判令排除原、原告之間的房產租賃合同。2、哀求判令原告當即返還房錢人平易近幣50萬元,及同期存款利率。3、本案官司費由原告負擔。6月10日(09)沈河平易近二初字第502號平易近事訊斷被告敗訴。昔時最基礎告不贏才沒有投訴!被告這幾年多次向相干部分反應均無果。
二、原告守約事實:1、兩邊簽署的是房產租賃合同,是被告運營運用為目標。公司掛號治理條例第54條第1款、稅收征收治理法第18條的規則,被告必需取得符合法規運營手續。被告6月25日交完境外 公司 設立50萬元房錢後,原告應當依據房產稅暫行條例2條往地稅開具房產稅發票 ,原告至今未開房產稅發票,使被告無奈打點運營手續,是以原告沒有執行合同重要商定,被告不克不及完成租賃衡宇的目標,原告開端就守約!合同法:第216條出租人應該依照商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間堅持租賃物切合商定的用處。
2、李超和被告的董事調配和股東決定寫明,一切報銷事物和龐大事宜必需經三人配合具名或決議前方可施行,潘國良賣力微觀上治理周全、主抓財政。8月尾當前任何入貨、進股及記賬都是李超和原告方職員於淑華具名,無二被告具名。期間被告有吳燕、邵志英等員工何必原告方於淑華、李超代勞? 二被告素來未通知原告李超為二被告代理;李超行為也未經由二被告的任何受權和批准;與二被告無任何干系!證實8月尾當前原告現實發出租賃衡宇守約。12月10日被告在撬開本身租賃衡宇時,卻受到原告法人溫赤軍代理原告猛烈阻止、報警及往派出所處置,更證實原告單元曾經發出租賃衡宇的守約事實!
合同法:第107條 當事人一方不執行合同任務或許執行合同任務不切合商定的,應該負擔、、賠還償付喪失等守約責任。第112條、第113條等其它法令也有規則。
3、08年12月1日真正租賃期開端,原告也沒有包管被告在承租期間內失常運營的所有手續使被告失常運營的重要商定,原告再最基礎守約!之前及當日被告曾經明白通知原告要求排除合同退歸房錢, 原告采取充耳不聞被告,是以合同在09年3月1日曾經法定排除。被告在向原告追要50萬房錢不退情形下,09年4月2日提告狀訟!
合同法:94條4款規則,當事人一方拖延執行債權或許有其餘守約行為致使不克不及完成合同目標,當事人可以排除合同。96條規則,“當事人一方按照本法第93條二款、94條的規則主意排除合同的,應該通知對方。(合同法司法詮釋二):第24條規則瞭貳言期為3個月,?被告主意排除合同自通知達到對方時3個月後主動排除。對方有貳言的,可以3個月內哀求人平易近法院或許仲裁機構確認排除合同行號 申請的效率”。
三、法院枉法訊斷問題:1、原告至今未開50萬元房產稅發票致被告無奈打點運營手續,明知原告08年6月25日開具的是公用收款收條,開端就違法、守約的事實。
2、原告沒有執行合同第十章1條:“記帳士 事務所甲方包管乙方在承租期內失常運營的所有手續使乙方失常運營”,明知08年12月1日起原告最基礎守約使被告始終未運營的事實。
3、原、原告提供法院記賬單、入貨單、進股協定、股東決定、董事調配、證物證言、公安局證實等,證據證實8月尾後原告法人溫赤軍等人發出衡宇事實。12月10日原、原告方產生劇烈沖突,法人溫赤軍代理原告單元阻攔、報警及往得申請 行號派出所處置,明知原告對租賃衡宇發出、猛烈阻攔被告入進50萬租賃衡宇的守約事實。
4、告狀書二頁6行“被告多次找到原告入行協商,要求原告退還曾經交付的房錢”;後3行“此刻曾經不克不及到達被告簽署合同的目標”,訊斷書、庭審記實等也有記實。證實12月1日之前及當日,被告曾經明白通知原告要求排除合同退歸房錢, 原告采取充耳不聞被告4個多月,明知合同在09年3月1日曾經切合法定排除的事實。
5、訊斷書5頁19行“法定排除重要是指一方合同其時人最基礎守約,致使對方不克不及完成合同目標的,對方可依本身的意願單方主意排除合同。現原告明白表現不批准排除合同,二被告也未能提供原告具備合同商定的排除合同前提的守約行為的證據,故二被告主意排除合同不切合商定排除的法定要件”。合同1頁10行“租給乙方運營”;2頁4行“乙方運營”;6行“乙方失常運營”;7行“失常運營”。被告租賃衡宇不是本身住的,是成立 公司 費用用於運營的目標。後面原告的守約事公司 行號 登記實證據,還不克不及證實原告最基礎守約及合同曾經排除嗎?6個月後09年6月10日訊斷“因兩邊合同有用存”。法官真的不懂法嗎?
6、訊斷書、告狀書、庭審記實裡被告清晰表述“起碼原告應該將衡宇交付給被告運用,可是原告無視合同商定,掉臂被告的切身好處,謝絕執行交付衡宇的最重要任務,形成錢付瞭卻無房能用的不良狀態,現曾經不克不及到達被告簽署合同的目標”。被告在清晰表達3個不同理由:1)、原告起碼應該交房,2)、原告無視合同商定,3)、不克不及到達被告簽署合同的目標。便是原告未執行合同商定:起首應將租賃客房及配套舉措措施、裝備交付二被告運用+然後包管被告在承租期間內失常運營的所有手續使被告失常運營+再後包管租賃期間供水、電、供熱及整年24小時暖水=能力到達被告簽署合同的失常運營目標。原告真的交付租賃衡宇也不即是執行合同所有的商定,更不即是到達被告簽署合同的運營目標,法官真的不睬解嗎?訊斷書6頁3行又寫到“根據現有證據,原告已按合同商定將租賃客房及配套舉措措施、裝備交付二被告運用”,“綜上,二被告以原告謝絕向其交付衡宇為由,要求排除合同的官司哀求,證據有餘,本院無奈支撐”。(起碼的意思:至多、不克不及再少瞭、暗示另有其它的)法官就判一個表述最基礎的表述理由,為什麼沒有判另二個最主要的表述理由??被告告狀狀的3個官司哀求項裡最基礎沒有單列“原告謝絕向其交付衡宇為由,要求排除合同的官司哀求”,法官誣捏的? 合同法:第60條?當事人應該依照商定周全執行本身的任務。
綜上事實,法院原平易近二庭長劉勇便是在有心漏掉!有心違反事實!有心枉法裁判! 刑法399條:司法事業職員在平易近事、行政審訊流動中有心違反事實和法令作枉法裁判,情節嚴峻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許拘役;情節精心嚴峻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境外 公司 設立徒刑。
四、關於第三人李超:1、從訊斷書、庭審記實、訊問筆錄望出法官醉翁之意的將租賃衡宇閑置,回罪被告與李超矛盾上,特地避開原告一切守約及合同排除的事實。原告不執行合同商定與李超何幹?與李超和被告關系何幹?假定李超與原告彼此是以租賃衡宇合同告狀對方,法院都不克不及受理,由於沒有法令關系。被告與其餘人的矛盾不影響原告失常對合同的執行,更不克不及做為原告不執行合同商定的抗辯理由! 法官真的顢頇瞭?合同法:第8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備法令束縛力。當事人應該依照商定執行本身的任務。
2、編委文件、企業查問卡證實,原告法人溫赤軍與李超母子關系;沈陽間紀超威car 養護裝潢用品有限公司法人李超與行號 申請原告間接關系。訊問筆錄1頁9行“我母親鳴溫赤軍,是當局接待所的總司理,不是法人,也是給人傢打工的”在騙;“租賃接待所的事我是經由過程我媽了解的”李超經由過程溫赤軍找的被告;2頁24行“在我手中把握”被告掉往衡宇把持;3頁1行“由我任總司理現實運營”證實李超真想當。一個與原告法人母子關系、間接關系、詐騙法官的人做第三人符合法規、可托嗎?訊斷認定被告與李超為合股關系。被告與李超在沒有取得符合法規掛號前的商定,未經被告受權批准,李超是無權代理被告的任何權力和任務!對第三方都是無效的。本案原、原告膠葛與李超無任何干系。法官真不明確嗎?
合股企業法:第11條合股企業的業務執照簽發每日天期,為合股企業成立每日天期。合股企業領取業務執照前,合股人不得以合股企業名義從事合股營業。
沈陽市人平易近當局接待所就可以不遵法、不違約、偷漏稅及欺詐財帛嗎?工作單元法人溫赤軍母子勾搭違紀違法無人管嗎?山君的直系支屬就可以欺壓庶民嗎?
另查:1、沒有查到原告93年至14年期間消防手續!2、沒有查到沈陽市當局機關接待所地稅局掛號(原告工作單元名稱)!3、市都會設置裝備擺設檔案館沒有查到原告的修建竣工驗收及存案!4、原告2003年當前超范圍運營餐飲!5、原告偷漏房產稅!
可供證據:1、收條、2、合同、3、告狀狀、4、公安局證實、5、記賬單、6、入貨單、7、進股協定、8、董事調配、9、股東決定、10、庭審記實、11、訊問筆錄、12、編制委員會文件、13、企業查問掛號卡、14、訊斷書、15、地稅證實、16、證物證言。
請年夜引導在百忙之中給予過問解決,沈陽市人平易近當局接待所代理市當局外招抽像,不克不及打著沈陽市當局的旗幟欺壓侵占庶民財帛,要正確起名稱裡“人平易近當局”!請別再給沈陽市人平易近當局爭光瞭!
此致
還禮!
被告代表人:杜建平
德律風15541544616?
201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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